德州正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给行政权利划定18个“不得”

2017-10-27 10:31:29来源: 德州新闻网 作者:

  德州新闻网讯 10月26日,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,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我市出台了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》,以规范政府相关行为,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,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,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、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,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。

  当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,但是仍存在一些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象,如设定歧视性标准、限制商品要素流通,实施地方保护、区域封锁;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,导致行业壁垒、企业垄断等,这些现象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,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。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我市出台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》,旨在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行为,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。《方案》明确提出,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制定市场准入、产业发展、招商引资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经营行为规范、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,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,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。也就是说,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,不管是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,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。

  根据《方案》,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、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、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、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4大类18条,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“不得”,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,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,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,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。同时,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。

  其中,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明确提出,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;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,且未经公平竞争,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;不得限定经营、购买、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;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;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。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中,提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,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;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;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。《方案》同时提出,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,为实现扶贫开发、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;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实施。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,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,并明确实施期限。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。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,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。(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潘晓泉)

责任编辑:高娜